此个人信息保护声明(“声明”) 是由李健涵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一家依据马来西亚法律所设立 的合伙组织,事务所地址为 No. 23-8, Menara Oval Damansara, No. 685, Jalan Damansara, 60000 Kuala Lumpur) 致予我们所有尊贵及潜在的客户们。
李健涵律师事务所将尊敬您所给予我们的个人资料及资讯 (“个人信息”) 并将致力保护您的私隐。 此声明将陈列出,我们将如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2012 (“个人信息保护法”)收集,使用及保护 您所给予的个人信息。
通过与本事务所交流或浏览本网址 http://www.hanpartners.com.my (“网址”),您在此同意让本 事务所及所有给予您法律,文秘及企业服务(“相关服务”)的相关人员处理及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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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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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您所给予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电邮网址,国籍,种族,职业或专业,配偶或家人资料及银行户口资讯。 |
1.2. |
关于您所给予的第三方信息如您的配偶或家人,您保证已获得他们对於本事务所处理及 使用他们个人信息的同意,此外您将会发致他们此份声明。 |
1.3. |
除了您直接提供本事务所的个人信息之外(无论是当您使用本事务所服务或任何通讯 时),您的个人信息也可能会从其他地方被获取,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搜索工具,通过 合法管道获得的资讯,包括但不限于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Natio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马来西亚 破产及结业局 (Department of Insolvency Malaysia),CTOS 数据系统私人有限公司,或网络 的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然而如果您不愿意我们通过小型文字檔案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您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设置页面把小型文字檔案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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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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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当联系本事务所时,您在此同意本事务所於一下的方式或目的,使用您说给予的个人资料:
2.1.1. |
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
2.1.2. |
基于条款 2.1.1 而准备任何文件或法律文件或其他于条款 2.1.1 有关的工作,包 括但不限于,准备相关合同或协议及准备宣誓书; |
2.1.3. |
为了本事务所与您的沟通; |
2.1.4. |
为了操作,管理及记录保存; |
2.1.5. |
为了完成您让我们处理的交易; |
2.1.6. |
为了处理您的支付款项交易; |
2.1.7. |
为了安全理由及防止欺诈的行为; |
2.1.8. |
为了实践所有法律施於我们的权利及义务;及 |
2.1.9. |
为了给予法律及政府机构资讯以遵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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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事务所也可能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于其他用途如:-
2.2.1. |
寄予您季节祝福卡,新闻、通讯,文章,及其他更新和发布您可能有兴趣的活动,会议,讲座及研讨会等资讯;及 |
2.2.2. |
如有编辑、研究员、出版社、报告、刊物或潜在客户要求我们过往履历、投标 和工作,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作为参考用途。 |
如有,透过邮件和/或电子邮件。
如果您不同意本事务所依据条款 2.2 的用途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请通过以下条款 5 的联络方式通知本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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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提供/给予不足的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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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您是自愿性地提供个人信息的。但是,如果您不愿意给予个人信息或给予不足的个人信 息,本事务所将无法有效率地联络或为您服务。此外,您同意我们不会因您不提供或给 予不足个人信息的后果负起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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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透露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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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时常被保密但是您在此同意我们透露您的个人资料给其他公司, 服务提供者或个人以代表本事务所执行任何事物。我们也可能会因此而透露您的个人资 料于以下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
4.1.1. |
数据输入者; |
4.1.2. |
储存设施提供者; |
4.1.3. |
银行及金融机构; |
4.1.4. |
专业顾问及专业稽查师; |
4.1.5. |
保险公司; |
4.1.6. |
科技人员; |
4.1.7. |
政府人员,法定人员,监管机构; |
4.1.8. |
依据法律上我们需要透露的其他方;及 |
4.1.9. |
本事务所觉得依据条款 3 有必要给予资讯的其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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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本事务所将使用科技设施及国外服务器,因此您的个人信息可能被转送,储存及使用于 国外的法律用途。您在此了解及认同我们把您的个人信息转送至国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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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访问权及更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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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您能在任何时刻要求访问,或要求纠正或更正您的个人信息,或限制本事务所处理您个 人资讯的用途,然而,一切须跟从马来西亚法律所规定的例外及限制。如果您想要访问 或更正,请联络:
李健涵先生 管理合夥人 李健涵律师事务所 No. 23-8, Menara Oval Damansara, No. 685, Jalan Damansara, 60000 Kuala Lumpur 电邮: enquiry@hanpartners.com.my 电话 (国内): 1 700 818 433 电话 (国外): +60 17 300 4133 传真: +60 36201 1655
您也能通过以上联络资料联络本事务所任何关于您个人信息的疑问或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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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请注意本事务所有权依据马来西亚法律的规定而拒绝您对于您个人信息的访问或改正, 例如提供您信息访问将威胁您的隐私权。 |
5.3. |
如果您的个人信息有任何的变动,您有义务及时联络及通知本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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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邮与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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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任何通过事务所网址电邮和 “联络我们”短讯服务发至事务所的个人信息将依照此声明 处理与使用。事务所将严谨监督电邮或短讯的内容。 |
6.2. |
若您不愿意我们通过小型文字檔案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设置页面 把小型文字檔案关闭。 |
6.3. |
事务所网址可能链接其他网址或网页。事务所将不会为您通过这些链接网址或网页而 提供其他单位您的个人信息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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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概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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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我们保留依据情况的需要而修改此声明的权利。 |
7.2. |
此声明发布于英,巫,汉三语版本。如果有任何的差异,应以英语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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